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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138cn太阳集团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9-11 10:52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学生课程考核和学业成绩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为了规范和完善学生课程考核机制,端正学生学习态度,促进良好学风、考风的形成,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考核范围及考试资格

第一条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选修课、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核。学生必须参加规定的课程考核,才能取得成绩。考核成绩应当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学生在一学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学生本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并记入学籍管理档案。

(一)缺课(含病、事假或旷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未按教师规定的时间上交或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

(三)缺做实验实训或缺交实验实训报告超过规定数量三分之一者;

(四)毕业实习期间无故未到岗天数累计占实习总天数三分之一者;

(五)平时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者。

经审查不具有参加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在考核前一周内提出,经所在教研科、系(部)负责人核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决定。无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准参加考核。

第三条 学生参加学院以外其他形式学习并取得与学院开设同一门课程学业成绩的,不能申请减免学院的课程考核。学生留、降级后免修的课程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 学生有转专业、留级、休学、退学、开除或复学等学籍变动情形的,学生处应对教务管理系统中学生学籍系统进行及时维护更新,以保证任课教师和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做好授课、课程考核及成绩网上报审查询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课程考核的方式、方法及安排

第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类,具体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未经教研科、系(部)和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考核方式。因特殊原因确需

第十五条 各课程考试应有AB两套试题,每套试题应附有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实验实训技能操作课的考核应在考核方案中确定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按照“考教分离”的原则,各系(部)要加强考核试题库建设,期末考试题一律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库应随时维护更新。

第十七条 考核命题内容应以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考查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课或实验实训操作性较强的课程,考试应分理论考试(40%)与动手操作(60%)考核两部分进行。

第十八条 考试命题应适合教学内容和特点,充分考虑不同层次学生的掌握情况,试题数量和难易程度要适中。试题难易比例为:简易30%;一般40%;较难20%;难题10%。试题要用语规范,题意清楚,答案明确,分值分配合理,版式符合要求。一份试卷中各试题之间彼此独立,避免一道试题叙述与另一道试题答案相互关联和互为提示。

第十九条 笔试题型应多样,一般不少于五种,不多于八种。可采用名词解释、填空、判断、选择(单选、多选)、简答、论述、简析(含案例分析)、动手操作题等;公务员考试课程,应按国家和省(市)公务员考试标准化试题类型命题。

第二十条 考核结束后,所有试卷均应存档。试卷存档由系(部)负责,最少保存三年。教务处对试卷存档保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有关人员应对试题、试卷保密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任课教师不得对学生串讲泄题,划定复习范围、确定复习重点、拷印复习试题等。如有发生试题泄漏等情况,学院有关部门应严肃追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成绩评定和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 阅卷评分由教研科和系(部)负责组织。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由任课教师自行评定,教研科和系(部)审核。

笔试结束后,教研科和系(部)应及时组织教师按统一标准、统一答案进行流水阅卷。阅卷评分应按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未经系(部)和教务处同意,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评分标准。

实训操作类考试,由教研科和系(部)组成实训考核小组进行统一考核,确保成绩评定客观、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课最终评定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70%60分为及格。平时成绩应综合课堂表现(学习态度、考勤、笔记、纪律等)、课堂问答、作业、实操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和选修课成绩应结合课堂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中,对于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如字迹不清、缺页、校对或打印有误),可以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教师对题意作任何解释,不准以任何方式纠缠和影响考试秩序。

第三十二条 答题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笔。无特殊规定和要求不得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文字答题。

第三十三条 考试进行45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回试卷并立即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喧哗。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后快速离开。不听监考人员指令,继续答卷者,责令其停止答卷,情节严重者按作弊论处。

第六章 监考教师守则

第三十四条 每个考场安排2名教师监考,其中一名为主考。主考教师应在考试前15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考生名册和《考场情况报告单》;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清点考场人数,按左、中、右三行间隔和学号顺序单人单桌安排学生就座,检查课桌摆放和学生携带物品情况,宣读考场规则和纪律,并按学生名册认真检查学生姓名、学号和座序,核对学生本人与证件相貌是否相符,防止冒名顶替等情况发生。主考教师应按时拆封分发试卷,不得随意提前或拖后分发试卷。巡考和监考教师应按要求统一佩戴学院制发的《巡考证》和《监考证》,文明监考,确保良好的考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监考中,监考教师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暗示和解释;不准在考场内吸烟、吃东西、阅读书报杂志、聊天和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准擅自离开考场;不得接打电话(通讯工具不得发出声响)。

第三十六条 监考时,监考教师必须履行监考职责,认真监督考场秩序。对学生一般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或提出警告。发现考生有严重违纪和作弊情况时(含作弊未遂),监考人员要终止其考试,没收其试卷,收缴违纪作弊凭据,令其退出考场,在该试卷上签注“作弊”字样,并加注监考教师姓名,将违纪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违纪作弊行为等情况如实填写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试卷装订结束后,将《考场情况报告单》、剩余试卷和作弊凭据等一并报送考务办。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当场清点试卷,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统考试卷要在教务处考务办公室密封装订后,再由课程所属系(部)内勤签字领取。

  第三十八条 监考教师不得私自调整监考安排,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调整时,须在全院监考教师范围内自行调整,并提前征得教务处同意。监考教师缺席监考、不认真

履行职责,致考场纪律松懈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七章 补考、缓考及旷考

第三十九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组织补考,特殊情况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补考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处。经各系(部)、教务处统一考试考核未及格的学生、符合缓考条件的学生可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经过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旷考、考试作弊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

第四十条 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或补考的学生,须在该课程考试前一周内按有关规定提出缓考申请。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系(部)、区队、大队、学生处审签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复印两份,一份交学生处,一份交教研科)。缓考成绩不及格的,可予补考一次。无故不参加正常考试、补考的学生,以旷考论处,旷考学生不予参加正常补考。

第四十一条 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各系(部)负责实施。补考的命题制卷、监考、阅卷与正式考试同等对待,不得降低考试标准或重复采用已考试卷作为补考试题。补考成绩采用二级制记载,分为及格(60分以上)和不及格(59分以下)。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对待,缓考和补考的成绩报送与正常考试相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校普通学历生和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生校内考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表现、完成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及作业等情况综合评定。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计分。四级制对应分数为:优秀(90分及其以上)、良好(70-8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9分及其以下)。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三日内,应完成阅卷、成绩评定、考试分析等工作。成绩登记表经教研科和系(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网上审签、教务处审核后,发送至学生处登录存档。任课教师和教研科要及时对考试课程进行考试分析。考试分析一式两份,经系(部)审定后一份自存,一份报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五条 教师因计算错误、登记笔误或具有其他应当更改成绩理由的,由教研科和系(部)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更改;成绩已上报的,须填写《考试成绩勘误表》,经教研科和系(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教务处核实决定是否更改。

第二十六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学生处负责向学生公布。学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大队汇总后报教务处统一查询,查询结果由教务处书面告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学生学习及考试成绩等情况进行书面教学总结,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建议,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生进行讲评。

第五章 考场规则和纪律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携带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因丢失或购票未带时,应由学生处开出证明)提前15分钟进入规定考场,按规定的座序就座,将学生证(身份证)置于课桌右上角。无特殊理由迟到15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对于不听劝告、不按规定就座的学生,令其退出考场,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九条 如无特殊规定,一律不准携带书籍、资料、笔记和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违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保持桌面干净(桌面不得涂有字迹,如有则由监考教师督促学生擦试干净)。课桌敞口一律面向讲台,桌兜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违者按作弊论处。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在考试进行中,对于有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卷、互打暗号或手势等行为者,第一次提出警告,对不听劝阻而屡教不改者按作弊处理。对偷看夹带、书籍、笔记、他人试卷和传递纸条、交换试卷、使用通讯工具的,或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在试卷上乱写乱画、留作特殊标记等行为一经发现均视为作弊(包括作弊未遂),试卷作废,由监考教师当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该门课程以“0”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作弊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改变考核方式的,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科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后,由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六条 考试课分为教务处统一组织和系部自行组织两种形式。教务处每学期在各专业必修课中抽考3门左右课程组织统一考试,其余课程由课程归属系(部)自行组织考试。

第七条 考试课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采取闭卷、口试、实训操作或其它方式进行。其中,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应以实训考核为主,比例不少于60%

考查课应在授课完毕后一周内,由系(部)确定考核方式,并组织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实验实训、论文(设计)、平时测验或其它方式进行。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综合性考核可采取评阅、答辩等方式进行。

毕业实习一般根据思想表现、实习态度、考勤、遵纪守法、实习总结和实习带教民警、实习单位鉴定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八条 跨学期讲授的课程,每学期都应进行期末考核,以两学期课程考核平均成绩作为学生的最终考核成绩。

第九条 考试时间一般为1小时30分,确需延长考试时间的,由任课教师和系(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核准后执行;采取其他考核方式的,由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考场安排。学生以学号顺序按单双号分编考场,每个考场安排20-30名学生,单人单桌,按左、中、右三行间隔整齐就坐。

第十一条 考试中需使用仪器设备的,由该课程所属教研科和系(部)负责事先做好准备和试运行,确保考试正常进行。因个人原因造成考试延误或无法正常进行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属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试,考场、监考安排及试卷印刷发放等由教务处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教务处在考试前一周将考试安排发放各系(部)和有关部门;属系(部)自行组织的考试,由系(部)负责安排,严格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考试,并将考试安排提前报教务处备查,各系(部)应确保考试工作组织严密、规范。

第三章 考核命题和试卷管理

第十三条 考查课的命题,由任课教师根据该课程的性质、内容及教学情况命题,教研科与系(部)审定并留档备案。

第十四条 考试课的命题,由教研科承担,采用任课教师集中统一命题或任课教师分别命题再合并组卷的方式进行,系(部)负责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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