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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8-07 15:55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教学改革和发展需要,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科学指导和民主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要点》,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和监督机构,是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项目建设的审议评价机构,接受学院党委领导。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院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及教务处、教学系部、教辅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教学管理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院长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后由学院重新任命。因工作调整或人事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正常参加活动时,可视情增补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按照学院办学定位和办学总体规划,研究论证教学改革,审议教学改革与建设发展规划、专业与课程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向院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设意见。

 (二)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场所(基地)建设、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评价和奖励等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

 ( 三)审议或审定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措施;提出教风和学风建设意见建议。

 (四)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调整意见,指导并审定课程设置及调整方案

 (五)审议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方案或项目。

 (六)指导教师课堂和实践教学,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检查,提出整改建议。

  (七)对各项教学建设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教学经费的管理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审议或处理教学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参会人数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由全体委员集体研究审议。对需要表决的事项,采取公开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表决人数半数的为通过。

  第九条  拟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的议题,应当由主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方可提交

  第十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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