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代言)有限公司-Made in China

你的位置:首 页 > 要闻动态 > 校园动态 > 正文

ok138cn太阳集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5-08-07 15:38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对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要求,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承担学院教学训练任务的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和外请教师(教官),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师德师风

  第三条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公安教育事业,刻苦钻研公安业务知识,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条  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风和严谨执教的态度,深入钻研现代职业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牢固树立人民教师和人民警察的双重意识,具有较强的政治觉悟和社会责任、高尚的职业操守,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增强法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第七条  积极主动参加政治理论、教学业务学习和学院、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严谨笃学、教书育人,做为人师表的模范。

  第八条  关注学生的成长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学习上严格要求,生活上关心爱护,人格上充分尊重,主动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严禁打骂、体罚学生和对学生打击报复。

         第三章  任课资格和条件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热爱公安教育事业,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在相应时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外聘教师(教官)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学历,或为公安机关业务骨干、专家,公安工作经验丰富,在某方面具有专长,能够满足课程授课要求。

  第十条  初任教师或新任教师应掌握拟任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流程,经试讲并由所属系(部)和教学督导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方可任课。

  第十一条  初任和新任专业课教师必须经过对拟任课程的跟班听课、辅导、答疑、讨论、实践实训等助教环节的训练,并赴基层公安机关实习锻炼一定时间、符合第九条条件后方可任课。

          第四章  教师权利与职责

  第十二条  教师的权利

  (一)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专业设置等具体情况,在系(部)教研科指导下择优选用教材,编写教材、活页讲义,合理组织教学内容,按照面向实战、讲求实效、追求实用的教学原则,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手段。

  (二)独立自主客观公正考核评定学生成绩,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复查外,不接受其他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影响和干预。

  (三)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改试验方案。涉及面较大的,需经系(部)和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四)查询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五)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参加业务实践(调研、实习、挂职锻炼、跟班作业等)、教育培训、学历深造、教学科研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教师的职责

  (一)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职业素质和纪律作风教育;经常与学生管理人员交流学生情况,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三)配合教材管理部门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工作。

  (四)广泛收集与教学有关的信息资料,深入进行教学理论和方法研究,更新教学手段和教学内容。

  (五)积极完成相关课程(含实践实训教学)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及考试(查)等任务。

  (六)做好教学文件的归档以及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七)加强对课堂纪律的引导和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八)严格考试纪律,认真组织课程(含实践实训教学)考核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分析和报送工作。

  (九)积极完成组织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教学过程

  第十四条  教学准备

  教学系(部)和教研科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对教材处理、教学内容、实验实训、重点难点、考试形式等各教学环节和过程进行集体研究,统一思想,统一要求,确保同一门课程各任课教师之间协调一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开课前须认真备课,准备好课程进度计划、教案、课件、讲稿。教案、讲稿和课件是反映教师备课水平和教学情况的重要依据,须保留备查。

  (一)教师上课前须认真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1、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实施计划、教材,充分了解教学对象、收集相关资料,全面掌握开设课程的基本内容,精心设计教案和编写讲稿。

  2、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目的,以提高学生的职业精神、专业能力和警务技能为重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根据公安实战需要,不断创新和充实教学内容。

  3、深入研究讲授课程与警务实战的需求,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已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做好课程之间的衔接互补。

  4、在接到教学任务后,教师应提前一周制订教学进度计划,经教研科和系(部)负责人审核后,规范撰写教案和讲稿。

  (二)系(部)负责人应对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的课前准备工作做出全面安排,并进行督促检查;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务处进行必要的抽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授课与讨论

  课堂讲授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教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突出重点,讲清难点,注重基本理论知识讲授。同时把最新的公安实战案例、最新的专业研究成果纳入教学训练体系,为学生了解行业前沿知识、培养学生职业素养奠定基础。

  (二)根据授课效果的反馈信息,适时调整授课内容、讲授进程与方式方法,力求达到教师讲授与学生学习的良性互动。

  (三)授课既要有逻辑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式的讲授。

  (四)教师应采用普通话进行授课,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标准规范,课件制作符合要求。

  (五)根据课程特点,组织必要的课堂讨论,帮助学生理解和巩固理论知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六条 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

  (一)及时了解学生对授课内容的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要时可进行集体答疑或个别辅导。

  (二)每次授课结束后,要布置适量的课外作业或思考题。布置的作业或思考题应有助于学生理解、掌握和巩固所学知识;有助于引发学生思考;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

  (三)精心批改作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作专门记载,认真讲评,解疑答难。作业情况要记入学生的平时成绩。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

  (一)要以专业工作流程为基础,以任务内容为导向,制定实验实训、综合模拟演练的实施方案,明确训练内容和操作规范。

  (二)实验实训、模拟演练要做到精讲多练,准确示范,贴近实战。

  (三)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认真组织学生开展实验实训、模拟演练。要严密组织,确保安全,及时做好实验实训和演练教学总结。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

  (一)每门课程教学结束后要依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实施计划进行考核,考试课由系(部)或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

  (二)教师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学生泄题、划定复习范围、确定复习重点、拷印复习试题等。教师要做好监考工作,严格考试纪律,保证考试、考查成绩客观、真实。

  (三)理论考试课由系(部)组织流水阅卷,理论考查课由任课教师批阅试卷。教师要认真批阅试卷并按时将成绩报送教务处。实验实训课由同行专家协助组织考核。

  (四)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学生学习和考试考查情况进行书面教学总结,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生进行讲评。

  第十九条  指导实习、毕业设计

  (一)教师应承担学生实习或实践性教学的授课、指导和管理工作。带队教师要坚守岗位,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积极配合实习单位指导学生进行实践锻练。

  (二)实习结束时,带队教师要对本人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同时要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报告,配合实习单位对每个学生的实践教学情况作出鉴定意见。

  (三)专业课教师和专业基础课教师应当根据各专业具体情况,结合公安工作实际,拟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参考题目,经系(部)审查后向学生公布。

  (四)系(部)要选派责任心强、有一定教学科研经验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并评定成绩。

           第六章  教学研究和教学实践

  第二十条  教师应按照学院《教研活动管理办法》,主动开展公安教育研究和教学工作研究,掌握公安教育教学规律,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合作,积极参与“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创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创新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教育技术和教学手段,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特别是网络技术优势,丰富教学载体。

  第二十二条  系(部)要积极组织教学观摩和教学评议活动,教师之间要互相听课,取长补短。听课时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听课后要以系(部)为单位组织评教和讨论。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要制定对教师的培养计划,通过“传、帮、带”等形式,指导年轻教师熟悉适应教学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培养和造就一批专业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不断提高系(部)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学院内外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深入思考并积极撰写研究论文。

  第二十五条  加强教学实践。按照学院《教师业务实践管理办法》,基础理论课(思政、法律、语文、英语和招警考试课等课程)教师平均每年参加业务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业务课教师平均每年参加业务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20天;新任教师在承担教学训练任务之前,参加业务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60天。专业教师要积极创造条件,达到“双师”素质和水平。

          第七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介绍学术动态和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得散布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得发泄对组织和他人的不满情绪,不得传播小道消息。自觉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言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教师授课须着制式服装,做到着装规范整齐,修饰得体,仪表大方。

  第二十八条  上课时不准使用通讯工具,不准吸烟,不准擅离课堂。课后认真填写《课堂日志》。

  第二十九条  不准缺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准任意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上课,须事先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手续并提前通知学生。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对自觉遵守本规范,在教书育人、课堂教学、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实验实训、教学研究和教学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依照有关制度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教师,视其情节进行教育。构成教学事故的依据《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解释。

 

XML 地图
XML 地图